31.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必須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固定的工程檔案。P138
32.項目檔案驗收組織單位在收到檔案驗收申請報告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33.重大項目檔案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之前完成。P140
34.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5.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6.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P177
37.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時間。
1)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38.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1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9.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約定的竣工日期起計算。
40.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41.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42.財產保全;
1) 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是,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 訴訟財產保全,若情況緊急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43.人民法院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 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5.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5天,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當雙方的上訴期滿。均未上訴,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
46.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如果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3個月內提出。
47.執行程序:
1)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
2) 再審請: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執行的,申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8.執行異議:
1) 當事人、厲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厲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9.商事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50.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51.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52.行政訴訟:
53.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15日內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3個月內提出。
54.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審查是否受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具體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