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裝工程;
·腳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施工單位還應當根據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4)對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交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5)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第: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6)對施工現場生活區、作業環境的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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