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jiān)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讀職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tǒng)計分析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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