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要根據風險的大小確定,它由五個分項費率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的組成
·業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工地內現存的建筑物、業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等為一個總的費率,規定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度費率,因為它們流動性大,一般為短期使用,舊機器多,損耗大,小事故多。因此,此項費率高于第1項費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
·保證性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
·各種附加保障增收費率或保費,也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
2)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的制定依據
建筑工程一切險沒有固定的費率表,其具體費率系根據以下因素結合參考費率表制定:
·風險性質(氣候影響和地質構造數據,如地震、洪水或水災等);
·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工程的性質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術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
·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源存在;
·巨災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損失程度及工地現場管理和安全條件;
·工期(包括試車期)的長短及施工季節,保證期長短及其責任的大小;
·承包人及其他與工程有直接關系的各方的資信、技術水平及經驗;
·同類工程及以往的損失記錄;
·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
工程保險往往有免賠額和賠償限額的規定。這是對被保險人自己應負責任的規定。如果免賠額高、賠償限額低,則意味著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大,則保險費率就應相應降低;如果免賠額低、賠償限額高,則保險費率應相應提高。
3)保險費的交納
建筑工程一切險因保險期較長,保費數額大,可分期交納保費,但出單后必須立即交納第一期保費,而最后一筆保費必須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如果在保險期內工程不能完工,保險可以延期,不過投保人須交納補充保險費。延展期的補充保險費只能在原始保險單規定的逾期日前幾天確定,以便保險人能及時準確地了解各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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