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的根本屬性是其制裁性,此外還具有補償性。
·賠償金,也即約定賠償額,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繼續履行,法律規定,違約人支付違約金后并不當然免除繼續其履行的義務,權利人要求繼續履行時,而違約人有繼續履行能力的,必須繼續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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