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10萬元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