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法,這里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來源:www.examda.com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