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應當先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重點解析]
1.《考試用書》中的該部分內容,關鍵還是要掌握好法條的規定。
2.舉例說明先履行抗辯權:
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必須要由承包商先施工,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結算。如果承包商沒有按照約定施工,那么,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即業主就有權利拒絕支付相應的工程款。這個權利即是先履行抗辯權,原考試用書稱之為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辯權。兩種稱呼都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