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l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來源:www.examda.com
(2)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來源:考試大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5)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重點解析]
上面這些規定需要掌握。
1.對于第1條而言,如果沒有共同投標協議,其所投的標書將被作為廢標。
2.對于第2條,是為了防止一個投標人同時投出幾個標書,即所謂的“撒大網捕小魚”。
3.對于第3條,是為了防止新加入的成員資質較低,導致聯合體資質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