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BR>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來源:考試大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采集者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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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注意第二項,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