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與民事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1.勞動者
勞動者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自然人要成為勞動者,應當具備主體資格。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指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系。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2.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勞動者并付給其報酬的單位。在我國,用人單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周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重點解析]
掌握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
(二)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
《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钡?9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表明書面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
在現實的勞動就業市場中,勞動力供大于求,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義務,往往不愿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就業壓力大的狀況下,為抓住就業的機會,往往也被迫放棄訂立書面合同的權利,從而導致事實勞動關系的大量存在,這種現象在建設行業尤其普遍。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對于事實勞動關系,我國在法律上是予以保護的,但相關立法工作尚不完善。同時,對于勞動者而言,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以及向用人單位請求經濟補償金等,在舉證問題上存在一定的困難。
[重點解析]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不是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則不能認為其合同當然有效。還需要參考其他條件確認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勞動合同內容主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且具有強制性規定。法律雖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但協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