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根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甘肅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在土地有形市場中進行。
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來源:www.examda.com
四、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有計劃的進行。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五、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等管理部門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產業政策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集體決策。出讓底價應當保密。
七、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20個工作日發布出讓公告。 來源:考試大
八、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并不得向受讓人收取公布費用。
九、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十、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投標人和競買人實施操縱、壟斷、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或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十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成交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出讓金等有關價款的,其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