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業范圍
(一)原則性規定
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造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來源:考試大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Constructor)和二級建造師(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重點解析]
1.建造師的執業范圍一共只有三條,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其他兩條由于含義過于寬泛,不適宜單獨命題。當然,此三條同時出現在選項之中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是,考慮到近幾次考試比較側重案例形式,直接將這三條作為選項的可能性并不大。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項目經理的項目范圍需要引起重視。不僅由于這是作為建造師執業的紅線,這兩個范圍也很適合出題。在這里,對于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含義要有正確的理解,此“二級及以下”強調的并不是企業資質,而是項目的規模。也就是說,二級建造師也可以在一級建筑企業執業,但是,可供執業的項目卻要在二級企業的資質范圍之內。
(二)具體規定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對建造師執業范圍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來源:考試大
1.對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注意的詞是“一個”。建造師可以執業的崗位不局限于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還可以在勘查、設計、監理等多個單位執業,但是其只能在一家單位執業,而不能同時在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單位執業。
另外,允許其在監理單位執業并不等同于允許其擔任監理工程師。擔任監理工程師的,需要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2.對崗位的規定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21條同時指出,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重點解析]
對崗位的規定中,重點掌握第一句話,即“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這句話強調的是一個項目對應一個建造師,不允許一個建造師同時在兩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但是,對于這句話,我們要進一步深入理解,這里強調的是不得同時擔任“項目負責人”,并沒有要求已經擔任了一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不得在另一個項目上擔任其他施工管理工作,例如工長。
二、權利與義務
[重點解析]
此處的權利義務以及建造師不得為的行為我們應該以理解為主,而不要去機械性記憶。這部分內容對于建造師而言的確是需要掌握的常識性知識,是與其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知識點。但是,從考試的角度看,從這部分內容出題并不容易。因為或者使得出的題過于簡單,或者需要講述比較復雜的背景。而法規的題是選擇題,這兩種情況的出現并不太合適。所以,只需要能夠對每個條款有個很好的理解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