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和原因
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的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分為全部轉讓或者部分轉讓。在后者場合,受讓的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享債權,因此,原合同債變為多數人之債。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
合同權利轉讓的原因有:
(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例如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合同權利。依擔保法規定,保證人代為履行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合同權利的轉讓有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例如以遺贈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遺贈人;但大多數基于合同,該合同叫做轉讓合同或讓與合同。
2、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
(1)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合同權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已消滅的合同權利轉讓的,即為標的不能,轉讓合同無效。轉讓合同權利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即使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合同義務,也不能由讓與人和受讓人自行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而應直接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總之,轉讓不得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議。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不具有讓與性的情況:a、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這通常有三種:(a)根據個人信任關系而必須由特定人受領的債權,比如因雇傭合同而產生的債權;(b)以特定的債權人為基礎而發生的合同權利,比如演員的表演合同;(c)從權利。b、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但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特別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不遵守約定,將權利轉讓給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轉讓的權利,該轉讓行為有效,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利益損害的,原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c、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合同一方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如果該批準機關未批準,該合同轉讓無效。
(4)轉讓合同權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辦妥這些手續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 、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5)合同權利轉讓須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 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在轉讓合同權利的合同成立,并且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后,合同權利轉讓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
所謂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的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而且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件、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讓與人應當擔保其讓與的合同權利不存在瑕疵,如果讓與的權利存在瑕疵并因此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讓與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合同權利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首先,在讓與人(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表現在:如果是全部轉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如果是部分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要么按份共享債權要么連帶共享債權,債務人履行債務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其次,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表現在:債務人在受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按照是全部轉讓還部分轉讓的具體情況,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其債務。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為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