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中標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總承包中標人共同招標時,也為招標人。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貨物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 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適用于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復雜貨物的公開招標,以及需要公開選擇潛在投標人的邀請招標。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其他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
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標貨物的技術、標準、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特殊要求,并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者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包含價格在內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標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外,出席投標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 對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在第一階段,招標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編制招標文件。
在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