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 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1)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O萬元以下的罰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2)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2)勘察、設計單位法律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4)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主管部門法律責任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追究責任。
(6)處罰規定
1)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2) 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