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1)違反本條例第8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注:第8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2)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 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6)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3條的規定給予處罰。(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1)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2)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什進行工程設計的;
3)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7) 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