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74 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占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債權人也享有留置權。
例題:因( )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A.保管合同 B.運輸合同 C.買賣合同
D.加工承攬合同 E.供用電合同
答案:ABD。
(2)留置合同,留置擔保的范圍和留置物
1)留置合同
合同當事人雙方為調整債權、債務關系應簽訂留置合同,以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債務人為留置人。
2)留置擔保的范圍
留置擔保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為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3)留置物
我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留置權的消滅
1)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①債權消滅的;②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IZ302075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例題: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
A.10% B.20% C.30% D。50%
答案:B。
(2)定金合同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定金合同
當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擔保時,應簽訂書面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例題:當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擔保時,應簽訂書面合同。定金合同從( )之日起生效。
A.訂約 B.履行 C.實際交付定金 D.登記
答案:C。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定金是根據合同的約定,需方向供方給付或者需方應供方的要求給付一定數額貨幣所作出的擔保。法律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采用定金的擔保方式,可以約束當事人雙方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則失去收回定金的權利或者承擔雙倍返還的義務。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不履行都無過錯,則收取定金的一方應將定金如數返還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