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手架是土木工程施工的重要設施,是為保證高處作業安全、順利進行施工而搭設的工作平臺和作業通道。在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和設備管道的安裝施工中,都需要按照操作要求搭設腳手架。腳手架工程常用的安全技術規程有: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66--2008;
《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28--2010;
《建筑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64--2008;
《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2010。
一、腳手架的施工準備工作
(1)腳手架搭設之前,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和施工工藝要求確定搭設(包括拆除)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內容主要應包括:
1)材料要求。
2)基礎要求。
3)荷載計算、計算簡圖、計算結果、安全系數。
4)立桿橫距、立桿縱距、桿件連接、步距、允許搭設高度、連墻桿做法、門洞處理、剪刀撐要求、腳手板、擋腳板、掃地桿等構造要求。
5)腳手架搭設、拆除,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管理、維護、保養,以及平面圖、剖面圖、立面圖、節點圖要反映桿件連接、拉結基礎等情況。
6)懸挑式腳手架有關懸挑梁、橫梁等的加工節點圖,懸挑梁與結構的連接節點,鋼梁平面圖,懸挑設計節點圖。
二、腳手架的地基與基礎施工
(1)腳手架底面底座標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lOOmm。
(2)當腳手架基礎下有設備基礎、管溝時,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應開挖,否則必須采取加固措施。
三、腳手架的搭設
(1)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
(2)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作業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運輸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3)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桿不應設置在下列部位:
1)設計上不許留腳手眼的部位;
2)過梁上與過梁兩端成6 0o的三角形范圍內及過梁凈跨度1/2的高度范圍內;
3)寬度小于工m的窗間墻;120mm厚墻、料石清水墻和獨立柱;
4)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500mm范圍內;
5)磚砌體門窗洞口兩側200mm(石砌體為300mm)和轉角處450mm(石砌體為
600mm)范圍內;
6)墻體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7)獨立或附墻磚柱,空斗磚墻、加氣塊墻等輕質墻體;
8)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小于或等于M2.5的磚墻。
(4)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兩步。
(5)縱向水平桿應設置在立桿內側,其長度不應小于3跨。
(6)縱向水平桿接長應采用對接扣件連接或搭接。縱向水平桿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縱向水平桿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內;不同步或不同跨兩個相鄰接頭在水平方向錯開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最近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縱距的1/30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應等間距設置3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板邊緣至搭接縱向水平桿桿端的距離不應小于lOOmm。
(7)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主節點處的兩個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應大于150mm。在雙排腳手架中,離墻一端的外伸長度不應大于0.4倍的兩節點的中心長度,且不應大于500mm。作業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桿-最大間距不應大于縱距的1/2。
(8)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等,應設置在三根橫向水平桿上。當腳手板長度小于2m時,可采用兩根橫向水平桿支撐,但應將腳手板兩端與其可靠固定,嚴防傾翻。此三種腳手板的鋪設應采用對接平鋪或搭接鋪設。腳手板對接平鋪時,接頭處必須設兩根橫向水平桿,腳手板外伸長應取130~150mm,兩塊腳手板外伸長度之和不應大于300mm;腳手板搭接鋪設時,接頭必須支在橫向水平桿上,搭接長度不應小于
200mm,其伸出橫向水平桿的長度不應小于lOOmm。
(9)腳手架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向掃地桿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處的立桿上。橫向掃地桿宜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緊靠縱向掃地桿下方的立桿上。當立桿的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低差不應大于lm。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
(10)立桿必須用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連墻件布置間距要符合規定。
(1 1)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立桿上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立桿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步內,同步內每隔一根立桿的兩個相鄰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長度不應小于lm,應采用不少于2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板的邊緣至桿端距離不應小于lOOmm。
(1 2)開口形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墻件,連墻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建筑物的層高,且不應大于4m。
(1 3)對高度24m及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宜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亦可采用鋼筋與頂撐配合使用的附墻連接方式。嚴禁使用只有鋼筋的柔性連墻件。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必須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
(1 4)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采用拉筋必須配用頂撐,頂撐應可靠地頂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結構部位。拉筋應采用兩根以上直徑4mm的鋼絲擰成一股,使用時不應少于兩股;亦可采用直徑不小于6mm的鋼筋。
(1 5)剪刀撐應隨立桿、縱向和橫向水平桿等同步設置,各底層斜桿下端均必須支承在墊塊或墊板上。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兩端、轉角及中間不超過15m的立面上,各設置一道剪刀撐,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高度在24m及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在外側全立面連續設置剪刀撐。開口形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四、腳手架的拆除
(1)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2)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應增設連墻件加固。
(3)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
五、腳手架的檢查驗收
1.腳手架在下列階段應進行檢查與驗收
(1)腳手架基礎完工后,架體搭設前;
(2)每搭設完6~8m高度后;
(3)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
14)達到設計高度后或遇有六級及以上風或大雨后,凍結地區解凍后;
(5)停用超過一個月。
2.腳手架定期檢查的主要內容
(1)桿件的設置與連接,連墻件、支撐、門洞桁架的構造是否符合要求;
(2)地基是否積水,底座是否松動,立桿是否懸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動;
(3)高度在24m以上的雙排、滿堂腳手架,高度在20m以上的滿堂支撐架,其立桿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4)架體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有超載使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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