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建的建筑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只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配有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沙池,且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m2配備一只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與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層建筑的施工現場,設置高壓水泵。
5)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存放間距不得小于2m,使用時距離不得小于5m。
6)消防栓的間距不大于120m;距擬建房屋不小于5m,不大于25m,距路邊不大于2m;
7)滅火器掛在墻上的,其頂面離地面不應大于1.5m,其底面離地面不應小于0.15m。
8)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危險物品與易燃易爆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氧氣瓶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屬于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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