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整治全面排查的通知
閩建筑函〔2019〕50號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要求,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建筑函〔2019〕11號)相關工作安排,自2019年4月起進入“掛證”整治全面排查工作階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的對象和范圍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反饋的第三批社保“存疑”名單中仍未整改到位、存在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行為的人員和企業。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的各類投訴舉報“掛證”行為涉及的人員和企業。
二、全面排查的工作內容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行為全面排查工作,相關部門需以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反饋的注冊人員社會保險核查異常數據為線索,結合其實際注冊、執業情況,重點排查第三批社保“存疑”名單中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同時在多個單位參保繳費的注冊人員及注冊企業。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督促企業整改。各地要立即行動起來,督促本轄區有第三批社保存疑名單的企業在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要求企業以書面形式上報《企業整改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1)及注銷查詢結果或社保整改證明。企業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注冊所在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說明原因并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天,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異常注冊登記。注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的,也無法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爭議仲裁書、民事判決書等證明資料要求申請注銷的,注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可申請將其注冊信息列為注冊狀態異常,各地應予以受理并登記,經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標記,標記時應附原因說明。注冊人員注冊狀態異常標記辦理指南見附件2。
(三)非“掛證”人員登記。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文件規定中不認定為”掛證”行為的六類情形人員,應將其一并列入企業整改報告中。各地應予以受理并登記,定期將證明材料匯總并填寫《不認定為“掛證”人員標記申請信息匯總表》(見附件3)寄送至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注冊中心”)。由省注冊中心審核后統一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標記。通知轄區內企業或注冊人員須于6月30 日前向地市主管部門提交《不認定為“掛證”人員標記申請表》(見附件4)并附加蓋現注冊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材料:
1.依法提前退休的,應提供注冊人員的《退休證》、本省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福建省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表》或外省市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等證明;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應提供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注冊人員在該企業工作的人事關系證明(應注明其社會保險由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統一繳納)、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歷史明細表;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應提供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人事部門出具的注冊人員在該企業工作的人事關系證明(應注明其為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其社會保險由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統一繳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明細表;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應提供原部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軍官轉業證書》;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應提供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協議書等證明材料、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歷史明細表。
逾期未提交《不認定為“掛證”人員標記申請表》申請登記的,將視為“掛證”行為,并按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處理。
(四)處理信訪投訴。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受理部門聯系方式見附件5)需做好舉報“掛證”行為的信訪工作,及時予以受理登記,并分別向其注冊單位及實際工作單位調查核實取證,將處理意見隨同“掛證”核查材料一并報送省注冊中心匯總。
信訪投訴件中,舉報人需提供其真實聯系方式、被舉報人的實際工作單位、注冊單位等詳細“掛證”線索,未如實提供的可不予受理。同時,相關部門應按照信訪工作要求,做好信訪保密工作。
三、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和省通信管理局對排查中發現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承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二)各地要對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使用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的,有關單位應當要求其本人到場;申請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重點核查;對于正在擔任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負責人的,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三)自2019年7月起至9月,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將上月完成的《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匯總表》(附件6),于每月2日前報送省注冊中心匯總。
四、處理方式
(一)對逾期整改落實不到位的企業,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將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其申請企業資質許可等有關事項進行重點審查。
(二)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在其重新申請注冊時進行重點審查。
(三)對排查中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的人員,經核實為”掛證”行為的,我廳將依職權或提請上級注冊許可機關依法依規撤銷其注冊許可,依法依規對企業或個人進行處理。
附件:
5.《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匯總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