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 )
背景材料:
某橋梁工程采用沉入樁基礎,在平面尺寸 5 m × 30 m 的承臺下,布置了 145 根樁,為群樁形式:順橋方向 5 行樁,樁中心距為 0.8 m ,橫橋方向 29 排樁,樁中心距 1 m 。樁長 15 m ,分兩節采用法蘭盤按等強度接頭,由專業隊伍分包負責打樁作業,合同工期為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承包方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了如下方案:
1、 為方便預制,樁節長度分為 4 種,其中 72 棵上節長 7 m ,下節長 8 m (帶樁靴); 73 根上節長 8 m ,下節長 7 m (帶樁靴);
2、 為使樁間土擠密,增加樁與土體的摩擦力,打樁順序定為從四周向中心打;
3、 為防止樁頂或樁身出現裂縫、破碎,決定以控制貫入度為主。
施工中,由于計劃不周, 8 月 10 日出現了預制樁供不應求的現象,為減少打樁機的停機候活費用,調用了 7 月 20 日至 22 日預制的、混凝土已達到 100% 設計強度的樁。
問題:
1、 分述上述方案和做法是否符合規范的規定?若不符合,請說明正確的做法。
2、 在沉樁過程中,遇到哪些情況應暫停沉樁?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 在沉樁過程中,如何妥善掌握控制樁尖標高與貫入度的關系?
4、 總包和分包,對于項目安全控制責任是如何分工的?
答案:
1、 上述方案中:
(1) 符合《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KJ 041 - 2000 )(下同)規定;
(2) 不符合《規范》規定。沉樁順序應從中心向四周進行;
(3) 不符合《規范》規定。沉樁時,應以控制樁尖設計標高為主;
調用 7 月 20 ~ 22 日預制的混凝土強度已達到 100% 設計強度的樁做法,不符合《規范》規定。因為雖然樁的混凝土強度達到了 100% 設計強度,但齡期僅有 19 ~ 21 天,不足 28 天。此處是強度與齡期雙控。
2、 在沉樁過程中,若遇到貫入度劇變,樁身突然發生傾斜、位移,或有嚴重回彈,樁頂或樁身出現嚴重裂縫、破碎等情況時,應暫停沉樁,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 首先明確,沉樁時以控制樁尖設計高為主。當樁尖標高等于設計標高,而貫入度較大時,應繼續錘擊,使貫入度接近控制貫入度;當貫入度已達到控制貫入度,而樁尖標高未達到設計標高時,應繼續錘擊 100 ㎜左右(或錘擊 30 ~ 50 擊),如無異常變化時,即可停錘;若樁尖標高比設計標高高得多時,應與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研究決定。
4、 實行總分包的項目,安全控制由承包方負責,分包方服從承包方的管理。
承包方對分包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包括:審查分包方面軍安全施工資格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不應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方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對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認真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干的分包方,應令其停工整改;承包方應統計分包方的傷亡事故,按規定上報,并按分包合同約定協助處理分包方的傷亡事故。
分包方安全生產責任應包括:分包方對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認真履行分包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遵守承包方的有關安全生產制度,服從承包方的安全生產管理,及時向承包方報告傷亡事故并參與調查,處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