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環境管理體系有哪些要素?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如何?
答:環境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是10個,包括:環境方針;環境因素;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目標、指標和方案;資源、作用、職責與權限;運行控制;監測與測量;評估法規的符合性;內部審核;管理評審。其余7個要素為輔助性要素。
從17個要素的內容及其內在關系來看,相互關系如圖1Z205011-6所示。
從圖1Z205011-6中可以看出,體系中的一部分要素構成主體框架,是體現其基本功能的核心要素,另一部分是對主體框架起支持作用,實現基本功能起保證作用的輔助性要素。
圖 1Z205011-6 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關系圖
17.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與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步驟中,初始狀態評審的內容是什么?
答:初始狀態評審是對組織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的信息、狀態進行收集、調查分析、識別和獲取現有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環境因素識別和重要環境因素評價。評審的結果將作為確定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方針、制定管理方案、編制體系文件的基礎。初始狀態評審的內容包括:
(1) 辨識工作場所中的危險源和環境因素;
(2) 明確適用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 評審組織現有的管理制度,并與標準進行對比;
(4) 評審過去的事故,進行分析評價,以及檢查組織是否建立了處罰和預防措施;
(5) 了解相關方對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的看法和要求。
18. 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與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步驟中,制定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依據和準則是什么?
答:方針是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行為的原則和意圖的聲明,也是組織自覺承擔其責任和義務的承諾。方針不僅為組織確定了總的指導方向和行動準則,而且是評價一切后續活動的依據,并為更加具體的目標和指標提供一個框架。
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目標、指標的制定是組織為了實現其在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方針中所體現出的管理理念及其對整體績效的期許與原則,與企業的總目標相一致,目標和指標制定的依據和準則為:
(1) 依據并符合方針;
(2) 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 考慮自身潛在的危險和重要環境因素;
(4) 考慮商業機會和競爭機遇;
(5) 考慮可實施性;
(6) 考慮監測考評的現實性;
(7) 考慮相關方的觀點。
管理方案是實現目標、指標的行動方案。為保證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目標的實現,需結合年度管理目標和企業客觀實際情況,策劃制定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方案,方案中應明確旨在實現目標指標的相關部門的職責、方法、時間表以及資源的要求。
19. 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與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步驟中,體系文件編寫的原則和內容是什么?
答:體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三個層次。
(1)體系文件編寫的原則
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是系統化、結構化、程序化的管理體系,是遵循PDCA管理模式并以文件支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
體系文件編寫應遵循以下原則:標準要求的要寫到、文件寫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有有效記錄。
(2)管理手冊的編寫
管理手冊是對組織整個管理體系的整體性描述,它為體系的進一步展開以及后續程序文件的制定提供了框架要求和原則規定,是管理體系的綱領性文件。手冊可使組織的各級管理者明確體系概況,了解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以便統一分工和協調管理。
管理手冊除了反映了組織管理體系需要解決的問題所在,也反映出了組織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同時也向組織內外部人員提供了查詢所需文件和記錄的途徑,相當于體系文件的索引。
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方針、目標、指標、管理方案;
2)管理、運行、審核和評審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3)關于程序文件的說明和查詢途徑;
4)關于管理手冊的管理、評審和修訂工作的規定
(3)程序文件的編寫
程序文件的編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程序文件要針對需要編制程序文件體系的管理要素;
2)程序文件的內容可按“4W1H”的順序和內容來編寫,即明確程序中管理要素由誰做(who),什么時間做(when),在什么地點做(where),做什么(what),怎么做(how);
3)程序文件一般格式可按照目的和適用范圍、引用的標準及文件、術語和定義、職責、工作程序、報告和記錄的格式以及相關文件等的順序來編寫。
(4)作業文件的編制
作業文件是指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之外的文件,一般包括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管理規定、監測活動準則及程序文件引用的表格。其編寫的內容和格式與程序文件的要求基本相同。在編寫之前應對原有的作業文件進行清理,摘其有用,刪除無關。
20.如何進行合規性評價?
答:為了履行對合規性承諾,合規性評價分公司級和項目組級評價二個層次進行。
項目組級評價,由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中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合規性評價。當某個階段施工時間超過半年時,合規性評價不少于一次。項目工程結束時應針對整個項目工程進行系統的合規性評價。
公司級評價每年進行一次,制定計劃后由管理者代表組織企業相關部門和項目組,對公司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
各級合規性評價后,對不能充分滿足要求的相關活動或行為,通過管理方案或糾正措施等方式進行逐步改進。上述評價和改進的結果,應形成必要的記錄和證據,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管理評審時,最高管理者應結合上述合規性評價的結果、企業的客觀管理實際、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系統評價體系運行過程中對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遵守執行情況,并由相關部門或最高管理者提出改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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