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2部門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建設局(建委、建管局、房產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委)、民政局、質監局、藥監局、測繪局、安監局、檔案局、公安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進一步提高專業技術人員考試資格審查工作質量和效率,為應試人員提供更優質便捷的服務,經研究決定,對一級建造師等21個類別(見附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不再進行考前報考資格現場審查工作。現就做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試項目規定報考資格的人員,通過網絡報名和繳費成功后,即可參加考試。承擔考務工作的人事考試機構應配合相關行業部門將考試報考資格向社會公開,并通過考試公告、報考須知或準考證應考注意事項等渠道,將考后資格審查等相關事宜告知應試人員知曉。
二、應試人員在網絡報名時應承諾報考信息真實且符合報考資格,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報名參加考試。如在考后資格審查中發現應試人員違背真實性承諾的,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十條進行處理,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認定無效,對故意弄虛作假的,將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
三、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等18部門《關于明確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226號),考后資格審查工作由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后資格審查由省人力社保廳調整為省住建廳,注冊設備監理師考后資格審查由省人力社保廳調整為省設備監理協會,其他考試考后資格審查工作仍按上述通知規定的職責分工執行。各地資格審查工作由各設區市(含義烏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做好相應配合工作。
四、考試成績公布后,在規定年度內全部科目成績達到相關規定標準的應試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首次報考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資格審查,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資格證明材料的,將視為自動放棄考試成績。具體考后資格審查部署工作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五、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步驟,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落實好審查場地和人員,利用媒體網絡發布、手機短信提示等服務手段及時告知考生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和相關須知,切實落實資格審查主體責任,嚴格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做好服務工作,確保工作質量。
六、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后資格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考后資格審查通過人員名單,由各地行業主管部門會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后上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后,一并報送省人力社保廳。
七、其他暫未列入考后資格審查的考試,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與上級考試主管部門溝通,抓緊研究工作方案,爭取加快推進改革,更好地為廣大應試人員提供服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檔案局 浙江省公安廳
2017年4月18日
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序號 | 考試名稱 | 考后資格審查負責部門 | |
1 | 一級建造師(10個專業) |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
2 | 一、二級注冊建筑師 |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
3 | 監理工程師 |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
4 | 勘察設計行業(16個專業) |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
5 | 房地產估價師 |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
6 | 注冊城市規劃師 |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
7 | 造價工程師(土建、安裝) |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
8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省環保廳 | |
9 |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 | 省交通運輸廳 | |
10 |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 | 省民政廳 | |
11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 省公安廳 | |
12 | 一、二級注冊計量師 | 省質監局 | |
13 | 注冊設備監理師 | 省質監局委托省設備監理協會 | |
14 | 注冊測繪師 |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 |
15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省安監局 | |
16 | 執業藥師(藥學、中藥學)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
17 | 省藥學(初、中級)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
18 | 省醫療器械(初、中級)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
19 | 經濟(初、中級) | 省人力社保廳 | |
20 | 省檔案(初、中、高級) | 省檔案局 | |
21 | 省工業設計(初、中、高級) | 省經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