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由政府投資興建。項目法人委托某招標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標。招標代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確定該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招標公告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招標信息網上發布。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擔保可采用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方式擔保。評標方法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招標公告的投標截止日期為2012年8月3日下午3時。最終投標的單位有4家,其中:
A單位投標價格13000萬元,投標書未加蓋項目經理印章;8月3日下午2時提交了一份降價5%的補充材料。
B單位報價12300萬元,開標時單位的項目法人未到現場,也未派任何代表。
C單位報價12900萬元,在開標后提出800萬元的技術轉讓。
D單位報價13500萬元,資質和業績最好。
招標代理公司組織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2人是業主行政領導,4位技術、經濟專家,1位招標代理公司的人員。
在決標之后,中標單位發現漏項,于是提出放棄工程。
后經業主和中標單位溝通協商,業主更換了中標單位;經監理對各項開工準備的審查之后發布了開工令。開工之后發現,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料場運輸方案無法滿足高峰期澆筑需求;后雙方協商增加陸路運輸解決了高峰期運輸能力不足問題,但發生了300萬元的費用,由施工單位墊付;之后施工單位向業主索賠該項費用。
【問題】
1.在招標評標環節中是否存在不妥之處,指出并改正?中標單位應為哪家?
2.對放棄中標的施工單位,業主應如何處理?
3.經業主和中標單位溝通協商,業主更換了中標單位,應該更換哪家施工單位?
4.針對施工中的索賠事件,施工單位索賠是否成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