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答:
1.不妥之處如下:
不妥之一:現場道路按3m考慮并兼作消防車道。理由:消防車道寬度要求至少不小于4m。
不妥之二:消火栓距擬建的建筑物4m。
理由:消火栓距擬建的建筑要求不小于5m。不妥之三:消火栓距臨時道路2.5m。
理由:消火栓距臨時道路不大于2m。
不妥之四: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配置,以“三級配電、末級漏保”配電保護方式。理由:施工現場宜使用“三級配電、三級漏保”配電保護方式。
2.事件一中,混凝土試塊強度不合格的質量問題不需要處理。
理由:經符合規定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鑒定結論是實體強度能夠達到設計要求,因此該質量問題不需進行處理。
如需要處理,可采取的方式為:封閉防護、結構卸荷、加固補強、限制使用、拆除重建等。
3.事件二中,違章作業主要有:1)架子工班長違章指揮工人作業;2)工人混崗作業,木工不能承擔腳手架的拆除作業;
3)架子工班長違章指揮,木工王某有權也應該予以拒絕;4)拆除工作未經現場負責人同意,擅自拆除;
5)拆除時未采取防護措施,未設置警戒區,并清空拆除區域下方人員。4.事件三中:
業主認為施工單位應免費修理是正確的。
理由:凡在保修期內,由于施工質量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原施工單位均須免費維修。
業主另請第三方維修合理。
理由:業主要求原施工單位維修,但原施工單位不予維修,業主再請第三方維修合理。
所發生的維修費用應從原施工單位的質量保修金中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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