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基金依據基金會合同設立,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
(一)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出資人、基金資產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受益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規定,基金投資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法第70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7、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自益權,即為基金投資人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權利,如基金收益分享權,基金剩余財產分配權,基金證券的轉讓權,以及基金證券的贖回權等;另一類為共益權,即為全體基金投資人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權利,當然也包含每一個基金投資人的個體利益在內,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提議權,對大會審議事項的表決權,對基金事務的知情權,以及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起訴權。《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將基金投資人的權利確定下來,具有公示作用,以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尊重基金投資人的權利,約束自己的行為,也有利于基金投資人依據法律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基金投資者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1、遵守基金契約;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投資運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場上名稱有所不同,如美國的“投資顧問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日本的“證券投資信托委托公司”、“投資信托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臺灣的“證券投資信托公司”,我國則將其稱作“基金管理公司”。
作為專業從事基金資產管理機構,基金管理人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士,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此外,基金管理人還須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基金推廣、銷售,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基金的運作信息(包括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并負責對外及時公告等)。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在公司型基金運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會所雇傭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契約型基金運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還是基金的名義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資產。這是基金托管人重要的職責;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及清算指令;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等。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安全運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國家和地區的基金監管法規都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有嚴格要求。我國對基金托管業務實行審批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必須是滿足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資格條件包括實收資本金須超過80億元人民幣,具備必要的技術和機構設施等,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目前,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已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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