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章節講義:稅收征收管理
第八章 稅務管理
第二節 稅收征收管理
一、了解稅收征收管理的形式
行業管理(條條管理);區域管理(塊塊管理、分片管理);按經濟性質管理;巡回管理;駐廠管理
二、稅款征收的管理
(一)熟悉稅款征收的方式和適用范圍
稅款征收方式 | 適用范圍 |
查賬征收 | 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
查定征收 | 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者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
查驗征收 | 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人 |
定期定額征收 | 無完整考核依據的納稅人 |
(二)了解稅款征收的內容
注意核定應納稅額的適用對象及核定方法;關聯企業的稅收調整制度
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三)納稅擔保――預防措施
1. 熟悉納稅擔保的適用對象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 |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
(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 | 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 |
(3)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以及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 | |
(4)外來經營者需要在本地購買發票的 |
2.掌握納稅擔保的具體形式
(1)納稅擔保人擔保 | 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 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
(2)納稅保證金擔保 | 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以及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 對于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以及欠繳稅款要離境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或其他納稅擔保。 |
(3)納稅擔保物擔保 | 納稅人以自己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 |
(四)掌握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預防措施) | 強制執行措施(補救措施) | |
對象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從事生常、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
時間 | 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預防措施 | 納稅期滿后 |
法定程序 | (1)責令納稅人提前繳納稅款; (2)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未提供納稅擔保的,采取保全措施 | 告誡在先原則――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
措施 | 凍結存款 扣押查封 | 從存款中扣繳稅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權 |
審批 |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 |
物品范圍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1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 |
其他 | 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
(五)掌握稅款追征與退還(非常重要)
1.稅款的追征處理
產生原因 | 追征處理 |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計算錯誤等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偷稅、抗稅、騙稅的 | 無限期追征 |
2.稅款退還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減免稅管理(熟悉)
(一)減免稅種類的一般劃分
1.法定減免
起征點、免征額屬于法定減免的范圍
2.特案減免
3.臨時減免
(二)熟悉減免稅管理規程
1.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熟悉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審批實施、監督管理、備案
四、了解出口退稅管理
(一)具備貨物出口條件,給予退稅的貨物(熟悉)
?、俦仨殞儆谠鲋刀?、消費稅征稅范圍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屬于征收消費稅的還應取得由企業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②必須報關離境;③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
(二)出口退稅的形式
1.不征不退的形式
2. 熟悉免、抵、退形式
適用于具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
3. 熟悉先征后退的形式:適用于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工)貿企業
4.實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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