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證券和基金等金融機構中從事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可由所在任職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
對于在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宣傳推介基金、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的人員,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可由所在任職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
注: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