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都需要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營銷人員。
下面通過各項法律法規來看看各個機構對基金從業人數是怎么要求的吧!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一章第九條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2.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0人。
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也規定,持有基金從業資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之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4.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中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