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證是從業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該取得的證書,基金從業資格證是從業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的證書。擁有基金從業資格證方可從事基金銷售和推廣相關工作。
兩個證書分開管理,分別由證券業協會和基金業協會組織實施,接受中國證監會監管。
證券從業資格證人群
根據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具體如下:
1)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證書。
基金從業資格證人群
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都需要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營銷人員。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一章第九條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2)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0人。
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