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是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也規定,持有基金從業資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之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