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規定,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創投基金)在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后,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適用一定比例限制。
1.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適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適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3.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適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4.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是否存在比例限制?
答: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制。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
根據《細則》第三條規定,創投基金在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后,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一定比例限制。
5.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適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6.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適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7.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適用什么比例限制?
答: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8.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是否存在比例限制?
答: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制。
9.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哪些內容?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
10.大宗交易的受讓方受讓的股份是否必須鎖定6個月?
根據《細則》第三條規定,受讓方受讓的股份不適用《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的規定,即不需鎖定6個月。
(更多關于創投基金的內容,詳見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13781/service/hotline/qa/c/51517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