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2號),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三)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確?;鹭敭a完整與獨立的條件;
(五)有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基金托管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
(七)基金托管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八)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020年5月9日,證監會就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落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支持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以下簡稱基金托管資格),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托管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托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支持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托管資格,適當考慮外國銀行總行的資產規模和業務經驗,明確分行申請條件,進一步完善凈資產等準入安排。
二是完善基金托管人監管安排,建立外國銀行總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信息系統跨境部署和數據跨境流動相關要求;持續強化風險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豐富行政監管措施。
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允許申請人在獲得核準后再開展人員、系統、場所等方面的籌備工作,優化申請材料及現場檢查安排。
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有關要求一并納入《托管辦法》。
證監會將根據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托管辦法》后盡快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