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證監會下發《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正式落地。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開”的步驟實施,監管部門將根據市場情況和試點效果,審慎穩妥擴大試點范圍,有序推開。機構開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應當經監管部門備案。
基金投顧牌照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可以從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
1、具有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業務資格;
2、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和客戶基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銷售子公司申請的,應具有較強的合規風控及投資者服務能力;基金銷售機構申請的,非貨幣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億元;
3、合規記錄良好;
4、具有高質量的基金產品研究團隊,與業務開展相匹配的投資顧問人員,以及與其擬從事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技術能力;
5、業務方案完備,業務制度健全,能夠確保客戶利益優先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和防控各類風險;
6、支持業務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
符合前款第1至3項條件且客戶數量達到1億人的機構,可設立子公司開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該子公司應當符合第3至6項的條件。
中國證監會將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相關機構的試點方案及準備情況,進行審議,確定具備試點條件的機構。
基金投顧是什么?
基金投顧試點機構從事基金投顧業務,可以接受客戶委托,按照協議約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標的應為公募基金或證監會認可的同類產品。
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主要是指擁有相關資質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接受客戶委托,在客戶授權范圍內,根據與客戶協議約定的投資組合策略,代客戶作出具體基金投資品種、數量和買賣時機的決策,并代客戶執行基金產品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申請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