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證券法》在此次修訂中還新增加了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條款,為分步實施注冊制預留了空間。
《證券法》修訂前共有十二章240條,修訂后為十四章226條,條款看似減少實際上內容卻有增加。尤其是在證券公開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投資者保護以及違規監管這幾個方面。
一、證券法修訂前后目錄對比
修訂前目錄 | 修訂后目錄 | 修訂要點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證券品種:增設資產支持證券、資管產品,刪除衍生品種 |
第二章 證券發行 | 第二章 證券發行 | 實施注冊制,取消證監會發審委,有限突破200人特定對象 |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 取消暫停上市環節,觸發條件的直接退市;禁止的交易制度完善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 權益變動披露規則,要約收購變更要求 ,短線交易規則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新增 | |
第六章 投資者保護 | 新增 | |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第七章 證券交易場所 | |
第六章 證券公司 | 第八章 證券公司 | |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第九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 第十章 證券服務機構 | |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 第十一章 證券業協會 | |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 第十二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 |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 違法成本上升 |
第十二章 附則 | 第十四章 附則 |
二、新證券法修訂具體內容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