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
一、上交所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業務安排
為做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銜接安排,平穩有序推進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總體安排,上交所發布了《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重點關注《證券法》《國辦通知》規定的發行條件、上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及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二是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審核流程和時限、發行及上市安排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是要求發行人、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職盡責,明確主體責任。
四是明確銜接安排,3月1日前上交所已受理的項目按現行規定完成上市預審核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在法律法規上的重大調整
修訂后的《證券法》和《國辦通知》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進行了明確,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條件進行了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將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發行上市審核,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二是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作出調整;新增“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的條件,刪除了“最低公司凈資產”“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等條件;《國辦通知》同時明確,發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三是對公司債券申請上市交易條件作出調整,刪除了“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等條件,授權證券交易所對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四是完善了持續信息披露要求,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對重大事件披露內容作出具體界定;
五是壓實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職責。明確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等行為,以及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在應盡未盡職責等方面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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