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于1月26日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陸續出臺了2月3日以后延遲復工的通告。
關于延遲復工期間是否等同于休假期以及延遲復工期間員工工資待遇等問題,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大致以下幾種情況:
1、無論是安排職工在家工作還是到崗工作均應視為加班,按二倍的標準發放工資(如上海);
2、員工如提供正常勞動,2月3日至7日應正常支付工資,8日至9日應支付雙倍工資或者補休(如廣東省和江蘇省蘇州、無錫、常州等地);
3、延遲復工期間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如北京市);
4、未明確規定具體支付工資的方法和標準(大多數省份)。
推遲上班工資認定
人社部辦公廳1月24日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重申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內容,要求企業按照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如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而人社部2月7日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一文中提到:
1、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2、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3、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4、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看完本文,對于延期復工期間工資待遇,你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