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2013年12月30日 中基協發[2013]32號)
第一條 為指導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證券投資管理制度”),規范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行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指引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 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循長期投資的理念,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嚴格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制定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對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一)合法性原則,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規定,為基金從業人員進行合法證券投資提供制度保障;(二)審慎性原則,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充分考慮防范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利益沖突問題,切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行業聲譽;(三)有效性原則,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結合基金管理人業務及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對相關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維護制度有效性。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包括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內容,覆蓋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各個環節。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其業務范圍和所管理資產的投資類別,明確納入申報的證券、衍生品等投資品種。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利害關系人的范圍,至少包括以下人員:(一)基金從業人員承擔主要撫養費或贍養費的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二)基金從業人員可以實際控制其賬戶的運作,或向其提供具體投資建議,或可直接獲取其賬戶利益,或作為其賬戶資金的實際持有人的人員或機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要求基金從業人員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券賬戶及交易賬戶信息。證券賬戶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及時申報。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新入職人員證券投資申報制度,要求基金從業人員在入職時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賬戶及持倉情況。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要求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在指定的證券經紀商處開立證券交易賬戶。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證券投資管理制度中明確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投資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交易;(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三)利用職務便利牟取個人利益;(四)與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發生利益沖突的交易;(五)欺詐、欺騙或市場操縱性交易;(六)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證券投資申報制度,包括對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證券投資事前申報的要求,并明確申報的程序和內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從業人員接觸未公開信息的情況及投資決策的權限,對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申報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對證券投資申報的審查制度,明確審查的標準、審查的時限及審查程序。接觸基金投資未公開信息及具有投資決策權限的基金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在獲得基金管理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規定證券投資申報批準的有效期,已批準的證券投資申報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變更證券投資計劃的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基金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持有證券的最短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持有期限內賣出所持證券,特殊情況提前賣出須經基金管理人批準。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基金從業人員定期申報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交易記錄和證券賬戶的證券資產持有情況,并提供證券經紀商出具的對賬單或交易流水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要求基金從業人員及時、完整、真實地提交定期報告并保證報告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已實施的證券投資進行跟蹤分析,發現異常交易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違規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要求基金從業人員申報其未列入利害關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證券投資賬戶。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并保管基金從業人員對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證券投資的事前申報、定期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的記錄,保管期不低于20年。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處分規定,發現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違反證券投資管理制度的,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如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并由專人負責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監控信息系統,實施對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證券投資交易申報的登記或審批,記錄和管理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賬戶信息和投資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督促本機構有效執行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制度實施情況,如發現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現象或其證券投資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控制和改進相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的合規教育和培訓,鼓勵基金從業人員進行長期投資,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
第二十四條 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從業人員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協會檢查發現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從業人員未能有效執行本指引,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措施;檢查發現基金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將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的3個月內,將本機構制定的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備案。本指引發布后取得基金管理資格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取得資格之日起的1個月內,將本機構制定的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對其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的管理,參照本指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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