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有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三)財務風險監控等監管指標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四)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部門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
(二)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等設施,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信息管理平臺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三)具備健全有效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制度符合法3律法規要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業務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不存在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