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第163號令】《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年2月14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pan>
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六條修改為:“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p>
二、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p>
三、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p>
四、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十二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十二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五條:“依據本辦法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減持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
本決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于中國證監會網站,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20637/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14_3707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