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關于延遲復工或被隔離的情況,工資待遇提出了以下兩點內容:
1、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2、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各地根據人社部的意見,出臺具體執行措施。各地延遲復工期間政策待遇有所差別,請以當地政府部門發布的通知為準!
比如無錫人社部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推遲全市企業復工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到延遲復工工資的發放要求如下: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2、在2月3日至9日推遲復工期間,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及其他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正常工資,鼓勵企業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