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資格證是為了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的執業素質,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行為,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都需要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營銷人員。
小編聽說2018年已經有部分地區的基金業務機構已經要求沒有通過資格考試,不能入職的情況了。對于有意從事基金相關工作的考生或者已經就職的從業人員來說,建議盡早報名,獲取基金從業資格。
以下這些機構都要求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從業人員。
1、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要求相關人員應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3條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是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也規定,持有基金從業資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之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對于商業銀行等機構申請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需具備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從業證的從業人員。
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0人。
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3、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需要基金從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3、34條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是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條件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4、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