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并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
主要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