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14號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印發《關于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0號)、《關于重新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1號)和《關于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2號),按照總體不增加被監管單位負擔的原則,重新審核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現將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費收費項目主要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證監會和保監會收費項目還包括相關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
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費收費標準分別按照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規定執行。證監會、保監會相關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銀監會、證監會的監管費收費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保監會的監管費收費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均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后,相關收費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收費標準。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2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8號)同時廢止。
附件:1.銀行業監管費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