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
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
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參照《服務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通過“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登記系統”填報登記材料,系統路徑為http://link.233.com/14774。
因系統改造需要,2017年 5月2日,協會將正式公布系統填報說明材料,并開放系統填報功能。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中填報資料的申請機構應按照新系統要求重新填報。
二、關于法律意見書
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法律意見書指引》(附件3)的要求,在登記系統中上傳法律意見書。對于已經完成備案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辦法》和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對本機構業務合規性進行梳理,并于4月30日之前向協會(fo@amac.org.cn)提交合規性自查報告。
三、過渡期安排
《服務辦法》實施之前,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且未在協會完成服務機構登記的,應自系統開放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服務辦法》的有關要求完成登記,期間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關服務業務。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