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適用于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信披指引2號》)。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相關機構應按照本指引要求,向投資者披露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相關機構應按照《信披指引2號》使用說明第一條要求,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https://link.233.com/23292)進行信息披露文件備份。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