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募基金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基金經理的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證監會公告[2016]20號)和《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中基協發〔2012〕7號),在廣泛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對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以下簡稱“FOF基金經理”)注冊登記相關流程進行細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FOF基金經理任職條件
申請FOF基金經理注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行業從事證券投資、證券研究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研究評價或分析經歷,且最近1年從事上述有關工作;
(三)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保險等行業的監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FOF類);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關于FOF基金經理注冊登記管理
基金經理的注冊、變更及注銷材料均采用電子化方式,通過協會的從業人員管理系統進行報送。FOF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流程與其他類型基金經理的注冊、變更流程相同,根據《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提交注冊、變更申請材料。
其他類型基金的基金經理在初次變更成為FOF基金經理前,需要通過FOF基金經理法律知識考試,并需符合FOF基金經理的任職條件; FOF基金經理在初次變更成為其他類型基金的基金經理前,也需通過相應類型基金的法律知識考試,并需符合相應類型基金的基金經理任職條件。
除ETF聯接基金外,FOF基金經理不得與其他類型基金的基金經理相互兼任。
三、基金經理考試大綱更新說明
對《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大綱》有關內容進行了更新(見附件,以下簡稱“大綱”)。在大綱第六章“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下增加了FOF相關內容,包括FOF定義、對投資標的認知、資產配置理論原理、基金評價體系方法、費用收取原則、估值要求和方法、及其他FOF指引相關內容。在大綱附件“參考法規資料目錄”中,增加了6部現行法規和1套參考資料,分別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證券投資基金(上下冊)》(高教出版社)。
10月24日起,機構可以在人員系統中辦理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經理考試預約、注冊和變更等相關事宜。
附件:附件、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大綱(2016年10月20日更新)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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