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01-16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履行什么手續?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屬于重大事項變更。管理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變更情況或獲得投資者認可。對上述事項管理人應當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基金業協會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具體報送方式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發送至協會郵箱pf@amac.org.cn,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基金業協會將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進行核對辦理。
基金業協會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只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記手續給予事實確認,不意味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對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不當增信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的,基金業協會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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