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金融界的極大關注。《公告》到底講了些哪些內容。今天以圖文的形式帶您一文讀懂《公告》。
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工作正式開展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但是在私募基金數量迅速增長的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一些機構甚至從事公開募集、內幕交易、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活動。因而,本次《公告》的主旨主要是通過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規范,保護投資者的權利,督促先關主體誠實信用、謹慎勤勉。
具體分析內容,首先《公告》的主要內容分為四大塊,如圖:

第一部分: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具體變化情況如下表:
取消(不再發放/作為證明文件) |
→ → |
統一查詢通道 |
《公告》后不再出具證明 |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 | |
《公告》前紙質登記證書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 | |
《公告》前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第二部分:關于加強信息報送的相關要求
(一)備案要求
要求對象 |
要求內容 |
新登記的基金管理人 |
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備案首支基金產品 |
已登記滿12個月且未備案首支基金產品的基金管理人 |
2016年5月1日前備案首支基金產品 |
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未備案首支基金產品的基金管理人 |
2016年8月1日前備案首支基金產品 |
不滿足上述要求的,將被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第三部分:關于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第四部分: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并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并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并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后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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